错过语言关键期 英语就学不好了?******
羊城晚报记者 何宁
在孩子的学前教育阶段,很多家长最关心的是孩子的英语启蒙。不少家长为了抓住孩子的语言敏感期,从刚出生不久就给孩子听英语磨耳朵;孩子稍大一点,就报各种英语早教班、启蒙班等。但是不少小学生家长发现,学前的英语学习似乎是徒劳的,孩子以前会的单词和句子,到了小学全忘光了。对于明年9月入读一年级的准小学生来说,英语学科该如何做好衔接呢?
英语学习要循序渐进打牢基础
“孩子语言的学习确实有‘关键期’或‘窗口期’,但这个时间跨度很长,是3—9岁,幼儿英语启蒙可以抓,但家长们不要过度焦虑,如果没有掌握正确的启蒙方法,很有可能孩子到了中高年级阶段会对英语产生厌倦心理。”广东实验中学省实荔湾学校第一小学部校长易敏多年来的英语教学经验发现,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培养孩子英语学习的过程中,家长要去功利主义,要保持定力、坚持长期主义。
易敏说:“从幼儿园就开始学英语的孩子其实承受了很大的压力,这些压力往往来自于家长过高的期望。我们都知道,一般英语的课外班,特别是有外教的课外班价格都不菲,很多重视孩子英语的家庭从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在英语启蒙上花费颇多,但是英语的学习很重要的一点是循序渐进,打牢基础,如果只是囫囵吞枣式学习,对单词的掌握不牢靠,一旦到了小学中高年级词汇量增大时,学业压力增大,有些孩子会失去对英语学习的自信、动力与兴趣。”
一年级开始学英语不会晚
谢女士的女儿现在广州一所名校读初二,英语成绩在年级一直名列前茅,在小学之前没有系统地学过英语。谢女士认为,女儿刚上小学时,英语确实在班里是落后的,很多同学因为幼儿园学过英语,有的还在双语幼儿园就读,口语和听力都遥遥领先。谢女士说:“现在回想起来,我觉得当时自己做得最正确的事情就是摆正心态,我们那个年代初中才开始学英语,但一样有很多出类拔萃的,语言学习关键看时间的付出,女儿从一年级开始学,一点都不晚。”
谢女士从培养女儿的学习习惯入手,每天督促女儿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谢女士说:“小学一二年级的英语作业其实不多,也很简单,但是我要求女儿一定要把基础打扎实,课本上的对话不但要读出来,还要默写出来,而且保证每个单词都不能写错。女儿很听话,课本被她背得滚瓜烂熟,每次考试英语都能拿满分,这不仅让她养成了细心的习惯,还极大地激发了她学习英语的兴趣。到了小学高年级,她可以自主阅读简单的英语原版故事书,学习的兴趣更加浓厚。”
温馨提醒:
亲子关系、阅读兴趣比掌握单词数量重要得多
“从小学习外语,对幼儿来说更多的意义是在于学习能力的提升,而非语言能力的优势培养。在没有语境(沟通、交流的语言环境)的情况下,过早、过度、不得法地让孩子进行英语学习,反而会浪费有限的时间,甚至扼杀兴趣。”资深英语教育专家、广东金融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雅思学科带头人何凌提醒家长,幼儿英语启蒙可以抓,但不要过度焦虑,3—9岁都是孩子语言学习的敏感期,小学一年级开始学习完全来得及。
何凌建议家长,为了激发孩子英语学习的兴趣,不妨利用精选过的原汁原味的英语儿歌和童谣进行针对性的语音启蒙,让孩子从小接受语音信号,培养英语的韵律感。
自身英语基础比较好的家长不妨陪着孩子进行英语绘本亲子共读,“如果家长自身英语发音比较标准,可以带着孩子一起读;发音不是太标准的话,可以借助音频。亲子共读既建立了良好的亲子关系,又培养了孩子阅读的兴趣,它比孩子掌握多少个单词远远重要得多。”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